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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耿卓教授篇 | 学刊

2016-12-25 程炳坤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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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742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理事简介:耿卓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私法研究》副主编。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曾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法学界权威奖项“董必武青年法学优秀成果奖”提名奖等;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法商研究》民法专业稿件的编审工作,荣获“全国高校社科期刊优秀编辑”等称号。


1
《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


出处:《法学》2016年第1期


【摘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利意义重大,亦是当前研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家户视角,主要是指从家户的基本构造及其特征出发分析审视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家户对家户成员个体的遮蔽和压制,适用范围相较于社会性别视角更为宽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妇女所应享有的土地权利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留地(山)使用权和地役权等,但因其婚嫁及从夫居而在实践中处于有名无实甚至是无名无实的状态,加之土地确权登记中的缺位和村集体及村民自治决议制度的选择性执行,被侵害甚至剥夺。为此,立法应取消家户,以彰显的妇女独立主体地位,通过具体制度实现妇女走向独立,并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总之,既要去除家户的遮蔽效应,彰显妇女的独立主体地位,又要再造防范各种风险的团体化组织,为妇女走向独立保驾护航。


【关键词】家户;妇女;土地权利;确权登记;村规民约;


2
《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及其立法回应——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视角》


出处:《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摘要】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


3
《地役权基本范畴重述》


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摘要】地役权虽然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概念有所区别,均表现为物对物的利用,本质则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在同一土地上的利用需要的并存与调和,与相邻关系、人役权、用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役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和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即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两种特性均有其具体表现,是深刻认识、准确理解地役权的重要途径。类型化是认识包括地役权在内各种事物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地役权分为城市与乡村地役权、消极与积极(作为与不作为)地役权、继续与非继续地役权、表见与非表见地役权;此外,还可以根据便益内容、设定方式等进行分类。在立法和社会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破地役权传统范畴的特殊地役权,如集合役权、自己役权、保存役权、公共役权等,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地役权;物对物的权利;从属性;不可分性;类型化;


4
《乡村地役权的实证解析与立法完善》


出处:《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摘要】乡村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了解乡村地役权在我国农村的运行状况并进行立法完善意义重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社会实证调查表明,乡村地役权在受访者的认知、权利的具体内容及行使状况、设立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特点;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对乡村地役权的了解、适用的影响较为复杂。我们应在宏观方面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切实发挥法律对社会应有的规范功用。


【关键词】乡村地役权;社会实证;类型化;


5
《民事代理制度的新发展》


出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4年第1期


【摘要】代理制度作为意思自治之补充和扩张的工具,在现代社会更发挥着独特的功用。从代理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来看,代理在未来有以下发展趋势:代理的意义和价值在放大,更人性化,代理在立法上越来越表现出主体法、技术法和利益衡平法的色彩,各法系内部及其之间在代理立法上走向融合,代理的国际统一立法步伐也在以令人乐观的进度加快。


【关键词】代理;共同论;区别论;趋同化;国际一体化;


6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探析》


出处:《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年第12期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先后有三种看法: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后两者均有其缺陷,应以侵权行为作为其法律基础。在对其法律基础研究时应注意比较法的考察,重视英美法的规定和做法。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基础;侵权行为;


7
《地役权在欧洲大陆的历史演进——兼论罗马法的精神气质》


出处:《海峡法学》2013年第4期


【摘要】地役权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继受色彩明显。正确认识地役权有必要走向其起源,回顾其演变。在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早期,虽然未明确规定地役权,而只是对与地役权密切相关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但也说明了调节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规则存续的古老性与必然性。在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后期,地役权因类型化而逐渐走向成熟,并为地役权植入了活力生长因子。在以并存之诸法为代表的中世纪直至民法典编纂时期,地役权在商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随着罗马法的影响及复兴而延续、发展。地役权在欧洲大陆的发展史充分表明古罗马人在对待法律时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以及所具有的传世影响力。


【关键词】地役权;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民法大全;教会法;实践性;


8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出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


【摘要】本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时,一方当事人因过失违反依其诚信原则而负的义务,侵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类型主要有:一是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二是无权代理;三是给付自始客观不能;四是恶意磋商;五是契约无效;六是缔约之际未尽通知、告知等附随义务而致他方遭受损失的;七是违反有效要约。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诚实信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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